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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的十年間,“Big Tech”代表的大型科技企業利用先進的數據分析和與傳統金融機構的新型合作伙伴關系重新定義了金融服務,在帶來變革的同時引發了一系列政策問題。目前,如何對這些大型科技企業不斷擴張且邊界模糊的金融業務進行監管已成為一大挑戰。
本文刊發于《數字金融觀察》2022年第2期
Big Tech一詞于2013年創造,意指一種基于技術的、規模相當大的特定商業模式,包括亞馬遜、蘋果、谷歌、Facebook(現為Meta Platforms),有時還有微軟(也被稱為“四大科技巨頭”或“五大巨頭”)。大型科技公司以基于平臺的業務而聞名,這些業務范圍從電子商務、社交媒體和搜索引擎到智能手機和云服務。在過去的十年中,他們還逐漸增加了金融服務產品——包括提供價值存儲、信貸額度和穩定幣錢包——并被認為是至少一個領域的主導供應商:支付。
大型科技公司已經制定了提供這些服務的各種途徑,大型科技公司作為云服務提供商也間接與金融服務交叉。三大科技巨頭(亞馬遜、微軟和谷歌)累計提供的云服務占據美國云服務市場近70%的份額。幾乎所有金融機構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云服務,并且在云端開展的工作總量呈上升態勢。
盡管每家大型科技公司都提供不同的金融服務,但它們參與金融市場卻引發了一系列更廣泛的政策問題。大型科技公司值得分析,因為其公司規模相對于普通公司和大型傳統金融機構來說大得多——一家大型科技公司的平均規模(按市值計算)為1.51萬億美元,它們占據美國前十大公司中的四個席位,并且表現出了在金融服務領域進一步擴張的意愿。大型科技公司的商業模式利用了經濟、金融和技術優勢的獨特組合,支持其在金融服務領域的業務開展。在規模上能與之媲美的公司非常少,而且具備上述優勢的公司也更少。
有幾個指標可以用來評估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務領域的地位。總體而言,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份額微乎其微。與此同時,大型科技公司的數據訪問、強大的財務能力、市場力量和認可度,以及在金融服務領域不斷增長的經驗——包括它們與傳統參與者合作的意愿——將使它們在決定進入市場時能夠迅速擴張。
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是否會發展,以及如何發展?這些大型科技企業向某些領域擴張可以說是在測試現有監管結構的極限,因為這些監管結構在設計時并沒有考慮到大型科技公司。針對大型科技公司的監管方式,并可能引發對美國長期以來保持商業與銀行業分離監管的持續辯論。
本報告對定義大型科技公司的商業模式進行了廣泛的概述,并回顧了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業務方面的動機和環境,重點關注零售金融產品。報告評估了大型科技公司及其相關合作伙伴提供的各類金融服務,還對現有產品引發的政策問題以及潛在發展路徑的影響進行了深入探討。
大型科技公司概述
大型科技公司現在的業務范圍從美國拓張到全球,其數字平臺被稱為數字時代的主導組織模式。大型科技公司的崛起受益于網絡連通性的增強同時又促進了網絡基礎設施的進一步發展。世界銀行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近90%的美國人使用互聯網。訪問量最大的五個網站中有四個歸大型科技公司所有。隨著大型科技公司蓬勃發展,產生了對這些公司的成功不可或缺的專有數據。
誰是大型科技公司?
“Big Tech”一詞使用的場景不同可能會有不同的含義,但它通常會讓人聯想到擁有巨大規模和超強實力的科技公司。這些公司在各自的技術領域占據主導地位,在改變了互聯網經濟,且吸引了全球數十億用戶。據媒體報道,“Big Tech”一詞在2013年前后首次出現,直到2017年才開始流行。國會于2019年提交的《不讓大型科技公司涉足金融業務法案》(Keep Big Tech Out of Finance Act)中使用“Big Tech”一詞,并將“Big Tech”稱為“大型技術平臺”,并按規模將其定義為收入250億美元以上,且“主要從事向公眾提供在線市場、交易所或連接第三方業務的平臺。”此外,各種多邊機構,包括國際清算銀行(BIS)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在討論上述公司和機構以及相關商業模式時經常使用這個詞。
這些大型科技公司在互聯網和數字生態系統方面提供著不同的產品和服務。更廣泛的大型科技商業模式通常利用幾個關鍵方面,包括規模經濟和網絡影響、技術進步(包括云服務和可靠且快速的連接)、基于數據的生成和收集來理解和適應消費者行為的能力,以及通常涉及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的高級分析。與一些大型銀行相比,大型科技公司往往具有大量現金儲備和較高的信用評級以及更便宜的資金成本,這為它們的新舉措提供了充足的資金和條件。
大型科技公司與金融科技
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務中的作用與金融科技公司的作用類似,兩者通常都提供適合用戶習慣的界面。在業務之初,兩者都將重點放在特定的業務線上(常常被說成是對傳統銀行和金融機構共同提供的眾多服務進行 “拆分”)。這些業務都嚴重依賴數據,尤其是另類數據,來進行承保決策。信用評估機構通常不使用另類數據進行承保決策, 但另類數據的生成、使用和分析推動了金融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發展,這些公司使用這些數據來評估風險,預測結果,并在整個金融系統中分配資本。然而,大型科技公司“將金融科技公司的優勢與非金融業務線的大規模現有客戶群相結合,他們擁有相關的客戶數據和以及客戶對品牌的高度信任。”大型科技公司與金融科技公司有兩大區別。即,大型科技公司主要業務在非金融領域。更重要的是,大型科技公司的規模、成熟度、盈利能力和影響力遠遠超過最大的金融科技公司,這也使得大型科技公司在整個金融業更具競爭力。
本報告重點關注大型科技公司,因為其新穎的商業模式和金融服務的持續擴張(無論是通過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合作亦或作為獨立企業)產生了獨特的政策問題。對這些公司來說進入金融領域代表著進入一個新的行業,同時為他們提供了一個潛在的新數據庫,可以鞏固其現有業務。
金融業的大型科技公司
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代表了與傳統金融機構合作的范圍。大型科技公司通過與傳統機構的合作來提供金融服務,并采取一系列不同的交付模式(即它們如何與客戶接觸和對接)。在某些產品中,大型科技公司幾乎直接向客戶提供服務,無需依賴傳統金融機構。大型科技公司甚至可能將其企業品牌直接應用于本該由專業銀行提供的服務中,至少部分服務如此(所謂的白標產品)。此外,大型科技公司還與傳統金融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在這種合作關系中,大型科技公司對基礎交易的參與程度很低,例如提供用戶界面和原始數據,而金融機構則負責承銷。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務產品需要與金融系統基礎設施進行一定程度的整合,例如電匯服務和信用卡網絡。
鑒于與傳統金融機構的關系各不相同,而且這些公司的交付模式之間沒有明確的劃分,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服務模式的區別主要是由科技公司與傳統金融機構的合作水平和性質決定的。而這些公司參與金融的一個共同點是,它們都活躍在支付領域,因為這一領域可以讓這些大型科技公司在數據收集和創收方面都有利可圖。支付產生了90%最有用的客戶數據。此外,專家估計,每個訂閱用戶對移動支付公司來說,每年的收入高達400美元。
本節首先討論了大型科技公司進入金融業的潛在動機和市場環境,然后根據合作性質和產品的區別進行區分。
表1 金融領域的大型科技公司(按金融服務活動)
資料來源:CRS,基于公司資料
大型科技公司會深入推進金融服務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增加金融服務產品可以進一步豐富收入來源,產生更多的支出和儲蓄數據(這將有助于其核心業務),并通過促進平臺上的支付來推動客戶參與等等。其中一些動機突出了金融場景,即金融應用被捆綁在一個可以促進另一個商業活動的應用程序或平臺中,而且這種擴張將會自我強化:在公司原有的市場和現有的金融產品中收集到的關于儲蓄和消費模式的數據可能會影響到未來金融服務產品的目標。
雖然大型科技公司將在金融服務領域發展到什么程度,以及它們最終可能提供多少服務仍然是一個未知的問題,但一些市場分析家試圖將動機歸結為獲取權限,特別是與申請和獲得商業銀行特許證或類似的全方位服務銀行特許證這一高風險步驟有關。這些特許證允許持有者開展某些授權業務,而這些業務對大型科技公司來說可能是非常理想的,比如接受保險存款和直接進入美聯儲的支付系統,并授予某些聯邦豁免權,當然這也會帶來監管機構的高度監督。另外,“逐步減少銀行業務”,但最終不提供需要獲得銀行執照的服務或開展相關活動,可以幫助大型科技公司避免與監管機構正面接觸。可以想象,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認為獲得銀行執照,從而使他們與現有銀行的競爭更加直接會存在一些問題,因為現有銀行也是大型科技公司的云服務客戶(見“大型科技公司作為金融服務第三方供應商”)。這些考慮使大型科技公司意識到申請和保留銀行牌照并不一定值得。谷歌公司可能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據報道,谷歌于 2019 年與貨幣監理署 (OCC) 的官員會面,討論辦理特殊目的非銀行許可證,并考慮與存款機構合作提供在線銀行賬戶(見 Google “Plex” text box),但最終決定暫不開展這兩項業務。
一些觀察者認為,大型科技公司的現有情況有利于擴展金融服務產品。隨著金融科技公司、大型科技公司和傳統金融業者之間的動態發展(見“Big Tech vs. Fintech”),經典的經濟因素,包括規模經濟和網絡效應,對這個新興行業產生了壓力。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報告,“現有壓力將各方再捆綁,并賦予大型的多產品供應商,包括技術(大型科技公司)公司以優勢。”換句話說,如果金融科技的早期是以產品分解細化和金融科技公司沖擊個別金融服務業務線為標志,那么大型科技公司可能處于重新分配主導的地位。
大型科技公司的財務狀況也適于這種演變。根據一家咨詢公司的說法,大型科技公司的高市場估值可以通過推動收購和投資來幫助它們進入金融服務領域。雖然大型科技公司不能像銀行那樣獲得存款,但大型科技公司有利的信用評級和隱含的發債成本與大銀行相近,而且在新冠大流行期間,科技行業的資本回報率一直優于銀行業。
蘋果
(1)錢包和支付:Apple Pay
Apple Pay 是一款隨蘋果產品一起提供的移動錢包應用,用于存儲和調用支付信息和身份證件,例如借記卡和信用卡、銀行信息、許可證、學生證、登機牌和保險卡。用戶可以使用存儲在Apple Pay應用中的卡進行現場和在線支付。然而,與物理錢包不同,該設備可以訪問個人數據。
雖然蘋果宣稱它不會保存數據或跟蹤用戶的個人活動,但它確實可能會使用某些數據來開發或更新現有的蘋果產品。目前,對于在其平臺上促成的交易,蘋果向銀行收取的費用是每張信用卡交易額的0.15%和每張借記卡交易額的0.5%。
最近,Apple Pay開始允許用戶在其虛擬錢包中存儲加密貨幣借記卡。該公司與Bakkt和Coinbase這兩家提供借記卡的加密貨幣交易所簽訂了協議。用戶可以獲得與基于交易所的賬戶相聯系的借記卡,這使得他們可以花費存儲在加密貨幣交易所的價值。
雖然數字錢包在整體支付中的份額仍然相對較小,但Apple Pay在數字錢包支付中的份額很大,尤其是在借記卡領域。根據Pulse公司的一項調查,2020年總共有761億筆借記卡交易,其中20億筆是使用移動錢包促成的。該研究顯示,Apple Wallet是迄今為止所有移動錢包中最受歡迎的,占交易量的92%(或約18.4億筆)。
(2)價值存儲和點對點支付:Apple Cash
Apple Cash是一種價值存儲和支付功能,通過Apple Pay Wallet應用程序在蘋果產品上運行。用戶可以從他們的銀行賬戶或存儲在錢包中的借記卡中將資金轉移到Apple Cash中,以成為一個單獨的支付選項。Apple Cash可用于接受Apple Pay的商家處付款,它還支持點對點支付。例如,像Venmo、PayPal和Cash一樣,一個Apple Cash用戶可以通過短信向另一個蘋果設備/用戶轉移資金。Apple Cash余額的功能類似于傳統的借記卡。一個賬戶的付款或轉賬會從余額中減少可用資金。根據2021年的一項調查,Apple Cash轉賬占所有點對點轉賬的8%。相比之下,PayPal占26%,而Venmo和Cash應用程序各占16%。
Apple Cash所實現的功能代表了蘋果公司與各種傳統金融機構和渠道的合作和運營。首先,Apple Cash必須鏈接到受支持的借記卡或自動清算中心(ACH)關聯的銀行賬戶作為資金來源。如果余額不足以完成轉賬,也將使用該資金來源。此外,Apple Cash和相關余額作為虛擬支付卡存在,由綠點銀行(Green Dot Bank)發行,其余額由綠點銀行持有。綠點銀行是一家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投保的銀行,因此,只要用戶滿足某些要求,余額就可以像其他銀行存款一樣獲得FDIC保險。從2022年4月開始,Apple Cash的價值存儲和點對點交易都通過Visa信用卡網絡進行。此前,兩者都是通過Discover借記卡網絡進行的。
(3)貸款和信貸
蘋果于2019年8月通過Apple Card進入消費信貸市場。Apple Card是與高盛的消費銀行子公司Marcus合作推出的信用卡。高盛銀行發行該卡并負責所有相關的信用承保。雖然該卡可以虛擬存儲在Apple錢包中,但是還是提供了一張實體卡。該卡在萬事達卡網絡上運行。該卡的年利率介于10.99%和21.99%之間,具體取決于用戶的信用狀況,大致與市場平均年利率(APR)持平。Apple Card是高盛提供的第一張信用卡,到2020年底,Apple Card銀行存款余額總計超過40億美元。信用卡合作類似于與其他卡和企業合作,例如與航空公司的合作。但是,該卡在Wallet應用程序中,并自動從鏈接的銀行賬戶或存儲在錢包中的借記卡處扣除每月最低還款。
此外,蘋果還擴展了另外兩項用于購買蘋果產品的貸款協議。首先,客戶可以通過iPhone Payments為購買iPhone提供資金,這是通過Apple與Citizens Bank, N.A的合作伙伴關系。經審核通過后,客戶可以免息在24個月內每月分期付款。Apple Card持有人還可以使用其高盛支持的Apple Cards,通過Apple Card每月以免息分期付款計劃(ACMI)購買符合條件的蘋果產品。這筆貸款與錢包中的Apple Card同步,每月分期付款將自動添加到Apple Card的最低還款額中。
目前,蘋果的無息分期付款僅適用于蘋果產品。2021年7月,有媒體報道稱,蘋果和高盛正在為客戶開發一種免息、分期付款的信用產品。據報道,該產品將通過Apple Pay錢包提供,但與ACMI不同的是,它將無需通過Apple Card使用。這個產品將用于與最近流行的“先買后付”的信用產品競爭。
亞馬遜
亞馬遜已經涉足金融服務領域,包括支付、儲值服務和各種信貸產品。
(1)錢包和支付
亞馬遜的支付功能嵌入了公司的核心業務平臺。使用該公司電子商務網站的消費者在結賬時會自動跳轉亞馬遜的支付錢包,在那里他們可以保存各種支付方式,包括與Affirm合作提供的支付計劃。因此,用戶通常只能通過平臺才能使用該支付功能。
亞馬遜也將其支付選項提供給其他零售商。例如,用戶也可以在訂購了亞馬遜支付服務的其他零售商平臺結賬時使用亞馬遜支付作為支付選項。在第三方站點選擇Amazon Pay時,系統會提示用戶登錄。現有的Amazon用戶可以選擇Amazon Pay,使用其Amazon憑證完成支付,或創建Amazon配置文件。根據商家協議,輸入客戶憑證可能也會提示亞馬遜存儲的送貨地址和其他詳細信息。
Amazon Pay的市場份額很難量化,估計值大相徑庭,范圍從2.5%到22%,具體取決于方法。
(2)貸款和信貸
亞馬遜以各種形式向平臺商家和客戶提供信貸服務。據媒體報道,該公司以前從自己的資產提供信貸(并且可能仍然這樣做),但現在主要是通過銀行在其平臺上向商家和客戶提供信貸。
至少自2011年以來,亞馬遜一直向在其平臺上銷售的中小型公司提供信貸,據報道當時亞馬遜是以自己的資產貸款。媒體在2018年報道稱,亞馬遜正在與美國銀行合作向在其平臺上銷售的商家提供小企業貸款。而這項與美國銀行的合作關系可能始于2016年,據亞馬遜的2016年年度報告顯示,該銀行已為其提供5億美元的以應收賬款為擔保的信貸額度。從那時起,亞馬遜在隨后的年度報告中提到,信貸額度在2019年增加到6.2億美元,在2020年增加到7.4億美元。到2020年底,其循環信貸額度中有3.38億美元未償還。
2018年,亞馬遜也開始與美國運通合作,將亞馬遜相關的信貸產品從貸款擴展到信用卡。目前信用卡的年利率在14.24%到22.24%之間。它沒有年費,并帶有某些信用卡特有的“特權”,例如購物時會有現金返還獎勵。
2020年,亞馬遜還開始與Marcus合作,向商家提供信用產品。該合作將邀請商家申請高達100萬美元的循環信用額度,利率在6.99%~20.99%之間,這與行業費率基本一致。據報道,這是亞馬遜首次與外部機構共享客戶行為信息,因為它讓高盛做出承銷決策。據推測,高盛不會與亞馬遜分享其用于做出信貸決策的信息。
亞馬遜還與各類金融機構合作,向在其平臺上購買商品的消費者提供信用卡。亞馬遜提供三張主卡,每張卡都有Amazon和Amazon Prime賬戶(Amazon Prime是一項訂閱服務,包括免費送貨選項、視頻、Whole Foods折扣和其他)。
亞馬遜商店和亞馬遜Prime商店卡分別提供給亞馬遜和亞馬遜Prime賬戶持有人。商店卡是“閉環”卡——這意味著它們只能在亞馬遜平臺上使用,它是與Synchrony Bank合作提供的。Synchrony Bank是一家在線的、由FDIC投保的銀行,其與各種零售商合作發行閉環信用卡。該卡沒有年費,但可能會產生滯納金,典型的APR為25.99%。
此外,該公司還提供Amazon Secured和Secured Prime閉環卡。擔保卡的操作類似于商店卡,但旨在幫助個人建立或修復他們的信用。與標準商店卡一樣,擔保商店卡由Synchrony Bank發行,且只能在亞馬遜上使用。擔保商店卡需要全額支付信用額度的押金,從而“保護”卡。與擔保卡相關的年利率和滯納金分別為10%和5美元,明顯低于商店卡。亞馬遜向信用報告機構報告支付信息以幫助消費者修復信用。
該公司還與J.P.摩根和Visa信用卡網絡合作推出了Amazon Rewards和Amazon Prime Rewards聯合卡。根據信用評分,信用卡的APR目前介于14.24%和22.24%之間。與商店卡和擔保卡不同,這些卡可以在任何地方使用。他們有相關的獎勵計劃,提供來自亞馬遜、亞馬遜相關企業和其他商家的現金返還。
2021年8月,亞馬遜開始與金融科技公司Affirm合作提供貸款。此貸款需要在結賬時進行“軟信用”檢查。雖然Affirm被稱為“先買后付”的公司,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在短期內支付,它可能允許免息。目前,它與亞馬遜合作產品的利率從10%到30%不等,還款期限從3個月到36個月不等。此貸款支付選項由Affirm提供資金。
(3)價值存儲:Amazon Cash
Amazon Cash允許沒有銀行賬戶或信用卡的個人以數字方式存儲現金并將其用于在亞馬遜平臺上購物。個人通過登錄亞馬遜并獲得與移動設備相關的條形碼來使用這項服務。用戶將條形碼或手機號碼出示給與亞馬遜合作的實體店的收銀員,并存入5至500美元的現金。這會提示創建僅可在平臺上使用的亞馬遜禮品卡。亞馬遜與像7-11、CVS和Walgreens等某些零售商合作,這些交易沒有費用。此外,亞馬遜還與Coinstar合作,允許用戶將現金和Coinstar的加密貨幣收益添加到Amazon Cash中。
谷歌
(1)錢包和支付:谷歌支付
谷歌的主要金融應用是谷歌支付(Google Pay),這是一個虛擬錢包,允許用戶存儲信用卡和借記卡信息、銀行賬戶數據、積分卡以及交通和登機牌。與Apple Pay錢包不同,Google Pay不會就其促成的交易向信用卡或借記卡的銀行發卡行收取費用。
Google Pay使用NFC技術來促成當面付款。Google Pay僅可用于使用運行安卓操作系統的設備進行購買。Google Pay保留了支付和交易的詳細信息,但無權訪問與關聯賬戶相關的其他詳細信息。但是,Google Pay允許用戶通過金融科技數據聚合器Plaid將各種賬戶鏈接到Google Pay。此功能允許用戶在應用程序中查看所有銀行詳細信息和與關聯賬戶的交易,即使是未使用Google Pay服務執行的交易。谷歌提供了簡單的數據分析,包括消費模式。
最近,與蘋果錢包一樣,谷歌開始允許在其錢包中存儲Coinbase和 Bakkt發行的加密借記卡。這意味著允許個人將數字資產保留在 Google Pay應用程序中,“比特幣等數字資產將轉換為法定貨幣以進行這些支付。”
(2)價值存儲和點對點支付:谷歌支付余額
Google Pay允許用戶在應用程序中存儲價值并進行點對點轉賬。這兩項功能都要求用戶先將“資金賬戶”鏈接到Google Pay,以作為資金來源。資金賬戶可以是啟用ACH的支票或儲蓄賬戶或借記卡。
谷歌支付余額(Google Pay Balance)是一種價值存儲功能。用戶可以將他們的支票或儲蓄賬戶或借記卡與谷歌支付余額相關聯,并通過銀行卡網絡或自動清算中心(ACH)將資金轉入余額。余額也可以通過接收來自另一個用戶的點對點付款來提供資金。用戶可以使用其谷歌支付余額進行點對點轉賬或從 Google 或某些商家處購買商品和/或服務。此外,用戶可以通過谷歌支付余額卡使用他們的谷歌支付余額。該卡是由MetaBank發行的虛擬借記卡,MetaBank是一家美國南達科他州特許銀行,其交易在Visa網絡上處理。它可以作為谷歌錢包中的一種付款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存在余額或卡上的資金不受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擔保。
點對點轉賬只能通過關聯的借記卡或關聯ACH的支票或儲蓄賬戶來實現。或者,Google Pay用戶可以設置或使用已存儲在谷歌支付余額中的資金。進行點對點轉賬時,用戶授權 Google使用ACH系統或通過銀行卡網絡發起借記交易。根據一份報告顯示,Google Pay在點對點支付應用程序中排名第七,使用移動應用程序的受訪者中有6%表示他們使用Google Pay向其他人匯款。對在智能手機上擁有各種支付應用程序的個人進行更廣泛的調查顯示,Google Pay排名第三,25%的受訪者表示已安裝Google Pay。
(3)貸款和信貸
谷歌的借貸活動僅限于谷歌商店,消費者可以在那里購買谷歌產品。該公司提供一個Google Store Financing賬戶,這是一張由Synchrony Bank發行和服務的信用卡,該卡只能用于在谷歌商店中購物。該卡為某些還款條款提供免息貸款。
2021年10月,谷歌宣布結束兩年前宣布的一個與提供在線支票和儲蓄賬戶的傳統存款機構合作的項目。該項目被稱為“Plex”,最初打算在2021年推出,將允許個人申請由谷歌和11家合作存款金融機構(包括大型銀行和社區銀行)共同打造的在線支票和儲蓄賬戶。在這項目中,銀行提供傳統的銀行業務,而谷歌將負責用戶界面和營銷服務。據報道,谷歌可能最終放棄了這個項目,專注于將其云業務擴展到金融服務領域,以避免出現與銀行競爭的情況(其中一些銀行可能是谷歌云的客戶),并專注于支付生態系統。
Facebook(Meta)
Facebook(現為Meta平臺)是一個社交媒體平臺,它還運營著隸屬于Facebook Financial部門的金融服務應用程序。Facebook Financial部門包括Facebook Pay和Messenger,它們允許應用內商家支付和點對點轉賬。Facebook的金融服務還包括Novi,一個穩定幣錢包。
(1)錢包和支付:臉書支付
Facebook 提供可在其各種平臺上使用的支付和錢包服務。臉書支付(Facebook Pay)充當Facebook應用程序用戶的虛擬錢包和支付服務。擁有Facebook 賬戶的用戶可以上傳信用卡、借記卡或PayPal或Shopify賬戶,以便僅在支持的Facebook應用程序(包括Facebook、Instagram、Messenger和WhatsApp)中進行交易。例如,想要購買Instagram應用中的產品的用戶可以直接在應用中購買該商品,前提是他已在 Facebook Pay中輸入了付款方式。據Facebook稱,其應用程序的交易在現有基礎設施上運行,并通過與Stripe和PayPal的合作來促成。與Google Pay和Apple Pay不同,支付功能只能在用戶通過Facebook應用程序瀏覽網站時發生。
(2)價值存儲和點對點支付
除了支付功能,Facebook還通過其Messenger應用程序支持點對點支付。 Messenger用戶必須存儲付款詳細信息(借記卡或PayPal賬戶),并且可以通過Messenger應用程序向其他用戶付款。據報道,Facebook在將資金發送到收款人的賬戶之前會保留資金幾秒鐘,盡管它可能會在收款人輸入銀行詳細信息之前保留資金。關于Facebook的點對點支付工具,所提供的細節并不像其他公司提供的類似服務那樣明確。
例如,Facebook沒有在任何有關轉賬的可用信息中列出任何合作銀行或信用卡網絡的名稱。此外,尚不清楚Facebook或相關銀行在交易中扮演什么角色。由于Facebook無權接受存款,也沒有運營可以獨立促進轉賬的信用卡或電匯網絡。Messenger用戶之間的轉賬是免費的。雖然點對點轉賬通常發生在平臺上鏈接的用戶之間,但該公司為尚未鏈接的用戶引入了通過鏈接和二維碼請求付款的能力。這消除了在個人尚未連接時使用非Facebook支付應用程序或輸入新聯系人的需要。
在過去的十年中,Facebook參與了各種價值存儲項目。目前,該公司唯一的價值存儲設備似乎是可以兌換以進行與游戲相關的購買的游戲卡。與Google Pay和Apple Pay不同,Facebook Pay用戶無法存儲余額。
(3)穩定幣錢包:Novi
Facebook宣布它正在創建一個穩定幣錢包,同時它加入了Facebook 領導的穩定幣項目Diem。根據 Facebook的說法,Novi(最初被稱為Calibra的穩定幣錢包的新名稱)“是一種數字錢包……一種由區塊鏈技術驅動的新全球貨幣”,“可在Messenger、WhatsApp和獨立應用程序中使用。”Novi最初是打算存放Diem的。該錢包于2021年10月開始在美國和危地馬拉進行有限地運行,促進 USDP幣(或Pax Dollar)的交易,這是一種由Paxos發行的穩定幣,Paxos是一家擁有紐約信托章程和單獨的OCC 有條件章程的公司。Facebook在2022年初停止了創建Diem的工作,目前尚不清楚這是否會或者會如何改變Novi未來的計劃。
典型的穩定幣和加密貨幣錢包在概念上與傳統的虛擬錢包(例如Facebook Pay或Apple Pay)相似,但是加密貨幣錢包是計算機存儲加密貨幣和其他數字資產的軟件和應用程序,加密資產錢包通常可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托管錢包,托管錢包由第三方機構托管或維護,允許個人購買、持有、發送、交易或接收穩定幣和加密貨幣;另一類是非托管錢包,它代表資產在區塊鏈網絡上的位置,并維護訪問和簽署資產向區塊鏈傳輸所需的密鑰,非托管錢包并非由第三方機構托管。Novi是一個受托錢包,它位于公司自身的區塊鏈錢包地址當中,并將所有客戶資產保存在非隔離錢包中。Novi不允許直接擁有資產,交易記錄被留存于內部(鏈下)。
USDP 具有1USDP比1美元的穩定匯率。穩定幣受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支持。Novi與Coinbase信托公司合作,由Coinbase數字資產交易所提供服務,用于托管(或持有)穩定幣。Coinbase信托公司在紐約獲得許可,它提供虛擬貨幣和貨幣轉賬業務。Novi控制錢包,這意味著它能夠管理用戶的界面并記錄用戶的賬戶余額變化。
在實踐中,下載 Novi錢包的用戶可以購買 USDP,將其存儲在自己的錢包后,可將USDP發送給擁有Novi錢包和/或接受USDP穩定幣的家人、朋友或商家,交易免費且即時完成。目前,通過Novi錢包發送的USDP只能發送給Novi錢包的持有者,未來可能會有所改變。Facebook賬戶的擁有者也可以在Messenger和WhatsApp中訪問Novi。
作為金融服務的第三方提供商
如上所述,與傳統金融機構合作是大型科技公司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一個組成部分。然而,大型科技公司也為金融機構自身提供服務。這種模式并不新穎,因為傳統金融服務公司幾十年來一直與第三方服務商合作執行眾多“后臺”功能,例如簿記和會計、打印并郵寄借記卡和信用卡,以及執行KYC和其他客戶身份驗證等。第三方服務商提供的一項相對較為新穎的服務是云服務,這是一個由大型科技公司主導的行業。
除了上述直接金融服務外,美國大型科技公司還作為云服務供應商(CSP)為金融機構本身提供第三方云服務。其中亞馬遜網絡服務、微軟Azure和谷歌云是美國三大云服務供應商,共占據美國60%~70%的市場份額。
簡而言之,云用戶付費使用CSP的計算資源(例如服務器和主機),而非購買和自己維護,這使公司可以避免某些管理事項,例如維修和備份以及投資成本。云服務還允許公司業務在快速增長的同時根據其業務發展調整數字需求,公司只需為其使用的內容付費。
一項調查顯示,近91%的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在使用云服務或考慮在不久的將來使用它。媒體報道表明,銀行尋求削減成本,云服務的采用率有所增加,從而滿足公眾對在線服務的需求,并管理遠程工作的團隊。
現有監管框架
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被視為是為分散的、重疊的、以及“州—聯邦”雙重監管體系。因此,金融服務領域的大型科技公司的產品可能受到不同監管機構管轄下的不同類型監管。目前,大型科技公司的支付業務受到各州許可,但公司提供的零售產品受到各種消費者金融保護法規的約束。對于其他產品和服務,大型科技公司與具有許可證的公司合作,例如蘋果和亞馬遜與高盛的信用卡業務形成合作伙伴關系。當他們作為金融機構的CSP時,銀行服務公司法授權銀行監管機構審查,并可監管向銀行提供服務的第三方供應商。
貨幣服務營業執照
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支付和點對點轉賬功能使其被監管視為資金轉移業務,這是資金服務業務的一個子類型。盡管某些聯邦法律和法規適用于匯款機構——特別是《銀行保密法》和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關于匯款的規則制定,但49個州的監管框架構成了對這些業務的總體監督和監管。本報告中討論的大型科技公司都因其開展資金轉移業務而在這些州注冊了資金服務業務。資金轉移許可證對此類業務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與申請和注冊相關的規則、最低凈值、檢查和持有擔保債券或其他形式的金融證券。
消費者金融保護局
大型科技公司在促進消費者支付方面的作用受到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的監督。CFPB的職權范圍覆蓋對銀行和非銀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的監管權力。與大型科技公司相關,其監管權利也適用于非上述類別的實體,法律將其稱為“其他消費金融產品市場的更大參與者”。CFPB還具有監管“任何公司在提供消費金融產品或服務方面對消費者形成風險的行為”的法定權利。
CFPB相關監管法案是《消費者保護法案》《平等信貸機會法》以及《借貸本質法》。根據業務關系的性質,這些規定也可能適用于大型科技公司,因為無論資金或賬戶信息是否存儲在數字錢包中,由通過數字錢包提供的消費信貸產品都被視為消費信貸。
大型科技公司也可能受到《電子資金轉賬法》的約束,具體取決于交易的形式是支付還是點對點轉賬,以及提供的銀行信息類型。EFTA于1978年頒布,旨在保護從事電子資金轉移的個人,包括自動柜員機、銀行網點、電子賬單支付和自動清算中心等。
數據保護要求
作為商業模式的一部分,大多數大型科技公司都會生成和收集用戶信息。1999年頒布的GLBA法案側重于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非公開信息。GLBA(1)禁止與第三方共享個人非公開信息,除非公司向消費者發出通知并征得消費者提供主動公開信息的授權;GLBA(2)要求公司向消費者提供隱私聲明;GLBA(3)要求第三方保護個人非公開信息免受未經授權的訪問。特別地,GLBA要求公司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公司如何使用消費者數據的隱私通知,并保護消費者個人非公開信息的機密性免受未經授權的訪問。如果用戶授權公司可以使用個人非公開信息,公司則可與關聯公司和第三方共享消費者信息。
考慮到大型科技公司和現有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伙伴關系已經變得普遍,《公平信用報告法案》管理信用報告機構和關聯公司之間共享的數據。 FCRA不要求各方在收集或披露信息之前通知客戶,但要求公司確保信息準確并將信息的使用限制在某些法規允許的活動當中。
銀行服務公司法
《銀行服務公司法》對銀行監管機構進行授權,審查和監管向銀行提供服務的第三方供應商。根據BSCA規定,大型科技公司在充當銀行CSP的情況下需要接受銀行監管測試。未來,大型科技公司可能需要全面接受銀行監管測試,具體取決于公司與銀行業務關系的性質。
大型科技公司的政策監管話題
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務領域的崛起引發了各種政策問題。這些問題包括現有政策框架是否完善,以及大型科技公司快速融入金融系統是否會帶來系統性風險。與此相關的是,碎片化的監管政策體系可能會鼓勵監管套利。另一個關鍵政策問題集中在數據的使用方面。具體來說,雖然另類數據的使用可以實現金融包容性,但它也可能對隱私和數據安全造成挑戰。此外,大型科技公司的政策問題還包括道德風險、算法偏見以及云和網絡風險等方面。
大型科技公司的顯著特點是,能夠利用原有業務中的用戶數據打破規模擴張的邊界,并借助數字服務中固有的網絡效應實現快速擴展。反過來,更多的用戶活動產生更多的數據,進一步強化了網絡效應帶來的優勢。在這種方式下,大型科技公司通過建立所謂的“數據(Data)—網絡(Network)—行為(Activities)”,簡稱DNA循環,能夠迅速搶灘金融服務領域。這種情況使業界產生了擔憂,即金融系統可能會出現占有支配性地位且具有系統影響力的大型科技公司。
現有的監管框架是否足夠?
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支付和點對點服務在美國很受歡迎。數據顯示,2020年,美國使用移動一對一服務(包括金融科技和大型科技公司)的用戶,將超過7300萬,交易規模預計在2023年達到1萬億美元。另一項調查發現,42%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在過去的12個月內使用過大型科技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這些服務比銀行轉賬更受歡迎。2021年,移動支付更加普及,用戶規模超過1億。大型科技公司的支付和轉賬服務日益普及和大規模使用引發了社會對現有監管結構的質疑,即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活動是否根據“相同活動相同監管”的原則被置于充分的監管之下。
與本次討論相關的是,功能監管是否會受到監管套利的影響,以及大型科技公司的行為在多大程度上可能被視為監管套利。當公司能夠選擇其適用的監管制度時,就會產生監管套利,公司進行監管套利一般是基于成本最低的原則。如果監管未充分考慮一項活動及其附加后果所帶來的全部風險,那么將引發許多問題與挑戰,還將進一步放大市場風險。
(1)系統性風險和市場力量
系統性風險是指一個機構、一組機構或行業的倒閉可能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穩定受到影響的風險。出于顯而易見的原因,規模更大、與其他機構聯系更緊密的金融機構具有系統重要性。盡管在非金融市場上很少有公司像大型科技公司那樣規模龐大且相互關聯,但對于非金融公司是否會構成系統性風險,幾乎沒有共識。缺乏共識的關鍵問題在于各界對大型科技公司的金融業務是否具有系統重要性無法形成共識,大型科技公司的規模和業務范圍以及它們在美國金融體系中的作用很難被準確量化。首先,大型科技公司的角色是通過與其合作的銀行的非公開信息披露被大眾和監管機構所知的。根據一份報告顯示,2019年,大型科技公司在美國提供了大約100億美元的信貸。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數字不包括非信貸產品,合作伙伴產生的服務價值,平臺上發生的轉賬等數據。無論如何,盡管大型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圍內參與了5700億美元的信貸業務,但是這一業務量與美國22.76萬億美元的銀行資產相比仍然相形見絀。這些數據支持了一些觀察人士的結論,即大型科技公司可能在某些地方擁有更高的金融服務市占率,但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還沒有達到具有系統重要性的規模。
科技巨頭在金融領域可能會帶來系統性風險影響。首先,大型科技公司可以快速成長,并可能使用來自其他業務線的客戶信息,并從數字服務的網絡效應中受益——有些人稱之為“數據網絡活動”或“DNA”循環。這意味著大型科技公司的一種或多種業務組合可能在未來變得具有系統重要性。例如,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一份報告,中國的大型科技公司已經顯現出“大到不能倒”的難題,從而引發了監管的介入。另一個論點更多地關注大型科技公司的快速增長如何顛覆傳統的銀行模式(例如,存款壓力推動利率上行),在短期內破壞金融體系的穩定。
大型科技公司的系統性風險還存在于支付和錢包運營中領域:
手機錢包。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第八章,少數傳統批發支付系統運營商被指定為“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因此需要采用更高的風險管理標準,因為它們在提供金融系統的“流通管道”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如果錢包提供商被認為具有系統重要性,是否可以根據第八章的授權認定錢包提供商作為系統重要性機構尚不清楚。盡管如此,國際監管機構,BIS和FSB等監管機構質疑中央銀行等監管機構是否“需要制定特定的保障措施,以保證為錢包公司作為系統重要性機構保持足夠的運營韌性”。
即使錢包不具備系統重要性,監管機構也可以為這些公司提供一個接口,使錢包公司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日益豐富的金融服務和產品。
加密錢包。雖然本報告中考慮的唯一加密錢包Novi擁有匯款許可證,但包括一些國會議員在內的人士認為,最初旨在監管小型匯款服務商的規則可能不適合Novi的運營規模。總統金融市場工作組(PWG)發布了一份報告,解釋了數字資產錢包和穩定幣相關的系統性風險話題。PWG指出,如果穩定幣安排中的一個成員(包括數字資產錢包提供商)出現風險,穩定幣快速擴展的潛力和原有的運行風險疊加可能會引起系統性風險。
此外,PWG報告指出,托管錢包與發行穩定幣的結合可能導致實體經濟中的經濟權力過度集中并削弱市場競爭力。但這并不是一個緊迫的問題,因為Facebook放棄了Diem計劃。但是如果穩定幣持續快速增長或其他大型科技公司推出穩定幣的新計劃,這一問題的緊迫性可能會再次上升。基于上述原因,PWG建議托管錢包持有人接受“適當的聯邦監督”。
另一個與大型科技公司規模相關的問題是反壟斷,持續增長的市場影響力可能會隨著企業的成長而增加。這將同時帶來兩方面影響,一方面一些促進增長的因素,例如規模經濟、網絡效應和降低成本,可能讓大型科技公司獲得更強的市場影響力;另一方面,隨著市場份額和實力的增長,大型科技公司可能不再需要新增資源,轉而依靠現有資源提高收費,然后提高價格。另外,從金融服務中獲得的收益可能提升大型科技公司在非金融領域的市場影響力。
(2)存款保險
許多大型科技公司通常通過錢包產品吸引用戶在他們的平臺上進行儲蓄。存儲在錢包中的資金并不是金融技術層面上定義的存款(盡管它們多大程度上有區別尚有爭議),因此通常不符合FDIC存款保險的條件。相比之下,銀行需要為存款提供保險,以保護賬戶持有人并防止存款出現不穩定的擠兌。同時,一些錢包會提供所謂的“過橋保險”吸引用戶將資金從銀行存款轉移到錢包賬戶。在這種情況下,錢包提供商將充當托管代理人并將錢存入FDIC保險的銀行賬戶。
在不提供保險的情況下,政策制定者希望考慮三個方面情況:一是錢包用戶是否存在錢包余額已投保的錯誤印象;二是未投保的錢包賬戶是否會帶來系統性風險;三是存款保險是否應該強制適用于所有通用錢包賬戶。
數據權利
市場觀察人士對一些大型科技公司的信息收集行為(包括有意收集私人數據和將其貨幣化)造成隱私和安全問題表示擔憂。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一項調查,60%的受訪者表示與政府、金融科技和傳統金融機構相比,他們最不信任大型科技公司。上述信息的訪問權限也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當前大型科技公司進一步向金融服務領域進行業務擴張,并獲取更多私人信息可能會引起政策問題。
一個短期內可行的解決方案是通過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提出對《多德-弗蘭克法案》第1033條的修訂。第1033條規定了客戶提供訪問其財務信息的權利。它還要求所有提供金融服務的公司或個人為消費者提供自身對收集的所有客戶信息范圍和相關規章制度。但是,該條款從未實施,如果這一條款能夠施行,它將為消費者提供更多訪問其財務數據的權限,并有權要求大型科技公司必須遵守這一條款。
2021年10月,在立法動議之前,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發布命令,要求亞馬遜、蘋果、谷歌和Facebook(以及其他大型科技公司)向該機構提交支付產品的信息,包括詳細計劃和產品細節。該機構這樣做是為了幫助公眾了解相關風險,知曉大型科技公司如何運營和保護客戶數據的隱私。例如入侵性金融監控、濫用信息收集權限、殺熟引發的價格歧視行為和信息販賣等風險。
擬議的第1033條款提出了數據的可遷移性和更為寬泛的開放銀行概念,開放銀行指“授權金融機構訪問客戶銀行業務和其他金融數據信息以促進銀行為消費者提供各種類型的新產品和新服務。”在相對封閉的金融生態系統中,銀行通常充當消費者財務信息的守門人,數據可遷移性可能使大型科技公司更容易利用數據并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隨著金融服務逐漸受到技術和數據驅動的影響,擁有大量數據和技術能力的大型科技公司可能需要提供已積累的數據相關信息并接受更嚴格的監督。
普惠金融
根據世界銀行的表述,普惠金融指“個人和企業能夠以負責任和可持續的方式獲得滿足其需求的,有效且可負擔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例如:交易、支付、儲蓄、信貸和保險。”長期以來,促進普惠金融發展一直被認為是金融科技存在和發展的理由之一。從廣義上講,雖然大型科技公司和金融科技公司推動普惠金融發展的觀點主要適用于發展中國家,但是一些觀察人士也注意到美國也有普惠金融的需求。在美國,黑人和西班牙裔人擁有銀行賬戶的比例遠低于白人,有色族群獲得金融服務更依賴其他替代金融系統。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其自身特征引發了一些討論,這些討論包括上文提到的基于規模經濟、網絡效應和客戶洞察獲得的捆綁服務的能力,這提升了長尾客戶獲得金融服務的可能性。然而,與此同時,一些觀察人士表示由于大型科技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成本較低并擁有大量客戶基礎,一些大型科技公司可能會引發市場壟斷的擔憂。
算法偏見和道德風險
盡管大型科技公司最初因其為長尾客戶提供服務的能力而受到社會贊揚,但它對另類數據和人工智能的使用引發了人們對其做法能否避免算法偏見的擔憂。金融領域的算法偏見是指基于算法、機器學習和人工智能的決策在無意中產生的偏見(基于種族、年齡或其他標簽,對某一類用戶有利或不利)。財政部在2016年一份關于借貸市場的報告中指出“雖然數據驅動的算法可以加快信用評估并降低成本,但它們也可能在信貸結果產生不同的影響,并出現違反公平的可能性。”
該問題的一個典型案例出現在2019年,在Apple Card發布后不久,一些傳統銀行卡的用戶稱其存在性別歧視。紐約金融服務部(紐約州金融監管機構)的調查最終認為并不存在非法歧視。然而,這一案例強調了在金融決策中,過度依賴算法所帶來的風險,包括眾所周知的“黑箱”問題和“缺乏可解釋性”。這些術語指的是,某些模型可能非常復雜,以至于其創造者也無法解釋為什么會做出某些決定。此外,該案例的報道集中在蘋果公司,掩蓋了高盛需要最終對承銷決定負責的事實。這些事件表明聲譽風險可以雙向流動(從大型科技公司流向傳統銀行,反之亦然),大型科技公司可能仍要對其合作伙伴的決策負責。
最后,有一些觀點認為,大型科技公司和傳統金融公司采用的合作模式可能產生道德風險。這種觀點假設由于大型科技公司可以獲得消費者的數據,他們可以“針對客戶的行為偏差”并鼓勵他們承擔額外風險。這類似于“從發起到分配”的抵押貸款模型中委托代理問題將導致承銷環境過于寬松。由于大型科技公司只提供技術,而傳統金融機構承擔信用風險,因此在大型科技公司如何鑒別和推薦客戶方面幾乎沒有激勵措施。
云網絡風險、集中度風險和其他的云服務供應商政策問題
大型科技公司在向金融機構提供云服務方面產生了一系列政策問題。因為大約三分之二的云服務市場集中在AWS、微軟Azure和谷歌云。隨著金融機構對包括云計算在內的先進IT技術依賴程度增加,金融機構面臨的網絡風險也發生了變化,并且關于網絡風險是增大還是減小目前尚無定論。一方面,云服務供應商更擅長處置某些類型的攻擊,因為它們有專門的工作人員來進行管理;另一方面,由于銀行高度暴露于云計算等先進的IT技術,使其成為了新型網絡攻擊的重點目標。長期以來,美國國會一直在討論如何使聯邦政策在網絡安全中發揮的最佳作用。
對大型科技公司云服務供應商的網絡攻擊可能會帶來系統性風險。金融穩定委員會在2019年的年度報告中討論了因少數云服務供應商高度集中所帶來的風險,并指出“擁有大量客戶的重要供應商的服務中斷或網絡安全事故可能導致對金融信息系統訪問的大規模中斷,并危及金融交易的正常開展。”如果銀行交易受到云服務供應商相關事故的影響,傳統的銀行風險可能會上升。
一些大型科技公司本身作為云服務供應商也引發了反壟斷以及額外的監管和相關政策擔憂。數據可遷移性的障礙,例如使用專利技術和簽訂限制性的供應商合同,可能會使轉換云服務供應商變得困難。此外,新供應商的進入壁壘很高,因為進入云市場需要對IT基礎設施進行大規模投資。因此,云計算行業的競爭問題也引起了國會的注意。2021年夏天,美國國會提出了各種反壟斷法案以遏制大型科技公司過多的權力。H.R.3849法案對某些公司提出操作兼容性和數據可遷移性的要求,這可能與云服務供應商相關,但尚不清楚該法案的草案是否涵蓋大型科技公司的云服務。2021年6月,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下令對該立法進行報告,在國會審議該法案時,可能會尋求澄清云服務供應商是否會受到H.R.3849要求的約束。
此外,隨著云服務成為銀行運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銀行監管機構也可能會更多地審查云服務供應商。這可能導致技術資源錯配以及銀行與云服務供應商之間的管理問題,這些云服務供應商可能不適應針對銀行監管的審查方式。銀行和云服務供應商之間的緊密結合可能會使監管機構加強對云服務商的定期檢查,以保證其與銀行之間的合作關系的合規性,檢查內容包括金融安全和金融系統穩定性風險等。
大型科技公司在金融領域的相關政策探討
本報告總結了大型科技公司當前的金融產品,現有的監管框架如何適用于這些業務以及相關的政策影響。然而,如果大型科技公司尋求擴大其產品范圍,相關政策可能會發生較大變化。同時,隨著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繼續評估大型科技公司金融服務的各種活動,例如數據管理和反壟斷等方面的行為,監管政策可能會隨著這些公司的活動變化而更新。對于一些政策制定者來說,監管與被監管是相互影響的,大型科技公司日益擴張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也與當前政策有關。
投資咨詢
投資咨詢服務指的是向投資者提供專業的證券業務咨詢,包括資產配置、投資組合和財富管理等。根據2021年11月的一項調查,超過90%的財富管理機構認為大型科技公司將進入金融行業,其中超過50%的機構表示,如果大型科技公司真的大規模涉足金融行業,將會帶來嚴重的負面效應。在過去十年中,金融科技公司已經進入投資管理領域,使用機器學習提供諸如智能投顧和零售股票交易等服務。如果大型科技公司也進入這些領域,則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為投資顧問。如果他們計劃提供經紀服務,還需要在金融業監管局進行注冊登記。
保險業
一家大型管理咨詢公司認為,“大型科技企業正在重塑保險市場”。亞馬遜和谷歌都在與保險公司合作,就像他們與銀行合作一樣,提供各種保險產品。任何不依賴合作伙伴而進一步推動業務開展的意圖都會引起州一級的監管行動,因為大多數針對保險的監管都在州一級層面。
與聯邦政府在銀行業和證券業發揮的作用相比,聯邦政府在監管私人保險方面的作用相對有限。與銀行和證券公司不同,保險公司在過去150年里一直由各州單獨監管,并沒有像證券交易委員會和貨幣監理署一樣的聯邦層面的保險監管機構。
銀行業
在金融科技領域,幾乎沒有什么問題比大型科技公司進入銀行業的前景更能引起人們的關注。就現狀而言,有些人已經開始尋求非銀行機構貸款。谷歌在2021年末放棄了“Plex”項目(參見上文“谷歌Plex”介紹),這是該行業迄今為止最直接的一步,似乎證實了人們長期以來對大型科技公司開展銀行業務的猜測。但是,如果任何一家公司考慮開展銀行業務,如吸納存款,其唯一選擇就是尋求成立產業貸款公司,然后開展業務。
(1)立法框架
一般來說,美國法律禁止商業企業(即非金融公司)經營銀行。至少早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1933年《銀行法》第20、21、26 和32條;PL 73-66)以及隨后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中,國會始終堅持將吸納存款和發放貸款的銀行與生產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商業企業分開,旨在防止一家公司既提供商業產品又發放貸款。
分業經營的一個例外是產業貸款公司。產業貸款公司是在六個州(具體為加利福尼亞州、科羅拉多州、夏威夷州、印第安納州、明尼蘇達州、內華達州、猶他州)注冊的金融機構,其功能與傳統銀行非常相似,與其他銀行不同的是工業貸款公司可由非金融商業公司持股擁有。根據《銀行控股公司法》的規定,如果產業貸款公司符合某些標準,則不受銀行法律定義的約束。根據這一豁免條款,持股銀行的公司不是銀行控股公司,因此不受美聯儲的監督。但是,根據《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法》規定,產業貸款公司被視為州立銀行機構,它們被定義為銀行,因此有資格獲得存款保險。
因此,這種拼湊而成的法律框架為非金融公司提供了開展銀行服務、獲得存款保險并在全國范圍內展業而不受美聯儲監管的機會。
(2)相關歷史
從歷史上看,對銀行牌照感興趣的非金融公司都采用產業貸款公司的方法。在2005年前后,沃爾瑪和家得寶都開始嘗試建立或收購產業貸款公司,但均未成功。面對公眾反對,這兩家公司最終放棄了嘗試。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期間,《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法》正式暫停考慮產業貸款公司的新保險申請,《多德—弗蘭克法案》第603條規定了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為額外的法定暫停期。雖然法定暫停期已經結束,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法》直到2020年3月才再次批準產業貸款公司Nelnet和Square的存款保險申請。Square提供許多與大型科技公司相同的服務,包括具有支付和點對點轉賬功能的移動錢包。
與此相關的還有日本電子商務公司樂天公司的工業貸款公司特許申請。樂天于2021年1月15日提交了申請,此前的兩次申請均在裁決前撤回。樂天被稱為“日本的亞馬遜”,其商業模式與美國大型科技公司相似。《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法》的任何決定都將考慮監管套利的存在(參見前文“系統性風險”)。從理論上講,擁有貸款公司特許權的大型科技公司可以從存款和存款保險中受益,并不會增加它們受到美聯儲監管的合規成本。
注:本文編譯自美國國會研究服務局(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簡稱CRS)2022年5月16日發布的研究報告《金融服務領域的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 in Financial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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